高某提出,投保申请书由学校老师向其发放,其带回家给母亲签字,然后再带回交给老师,未曾收到保险条款,只看到了投保申请书。证人张某的孩子是高某的同学,张某也证实了上述内容,并称“投保过程中从未见过保险公司的人”。
人寿北京分公司则坚称,其已向高某交付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与《索赔指南、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险条款等相连,学生填写投保申请书后,公司从右侧撕下投保申请书留存,将左侧部分留存给学生家长。但未就其曾向高某送达保险条款进行举证。
该公司还认为,高某家长找到的证人与他同村,且彼此的孩子都是同学,故证言没有真实效力。
●法院调查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保险公司虽称投保时将与投保申请书相连的保险条款交付了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一位证人张某的孩子虽然和高某是同学,但与高某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现张某证实其孩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并进行说明,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高某交付了保险条款并进行了明确说明,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焦点2
校门外发生意外赔不赔?
法庭上,原告一方通过举证,证明了事故发生时,高某正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上学活动中。
证人刘某与高某是同村人,每天都有晨练的习惯,经常看到学生在学校外排队由老师带领进入校园。刘某称,事故发生当日,自己正好路过学校,看到马路对面学生排着队,在大概两名老师的带领下准备进校园,男生在外女生在内,后一辆车从后面撞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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