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推行需有法可依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医责险已经成为政策支持的法定强制险种,如在英国、德国等,医护人员只有在投保医责险后,才能去申请职业资格认定,获准行医。而在我国,目前,因为无强制推行的法律规定,医责险的地位略显尴尬。
“各项法律的不配套给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在实践中带来很大困扰。”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法律保障,监管部门虽然三令五申要求各机构参保,但事实上医责险覆盖率尚不足10%,也就是说仍有许多医院并没有购买医责险。
对此,一家财险公司责任信用保险部负责人表示,在全国推行医责险难度还是非常大的,现在各地都处在摸索阶段,医责险需要更多政策支持,还需要法律诉讼、判决口径达成一致。
对此,朱铭来建议,应该在《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借鉴交强险模式,使医责险成为法定强制险种,才能规避市场、道德的诸多潜在风险,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处理医疗过失引起的各种医患纠纷,需要一部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层级较高的民法特别法作为法律依据,通过立法规范医疗纠纷的赔偿处理程序,明确医疗事故责任的鉴定规则及赔偿标准、最高限额,使医、患、险企三方均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明确谁为投保人
作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一种补充,医责险是医院、患者、保险公司三方建立的一种风险共担机制。而本应该是医院竞相追捧的香饽饽,在现实中却遭到医院的冷遇。究其原因,支付高额的费用以及承担来自患方的高额索赔及社会各方面的压力成关键。
山西省静乐县医院院长范亮后曾表示,该院2011年的保费是5万元,而当年医院没有发生一起赔付案件,所以感觉保费偏高。目前少则七八万元,多则20万元的保费也让医院有些心疼,因此必须建立多方筹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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