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一名刺绣女工怀孕二胎9个月时,不慎在出租屋上楼梯时跌倒导致颅内骨折、出血并直接导致最终死亡,家属处理完后事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遭拒赔。保险公司认为妊娠疾病导致的身故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理赔范围,但未及时通知家属补充死因证明的理赔材料。日前,广州中院判决保险公司要支付11.06万元保险金。
事发:二胎妈妈楼梯跌倒死亡
杨某是增城一家刺绣公司女员工,2013年1月7日,已怀孕9个月的二胎妈妈杨某独自在出租屋上楼梯,不慎跌倒,被发现昏迷倒地1小时才送到增城一家医院救治。因产前子痫送手术室行剖宫产术,生下了儿子小兰(化名),但杨某因子痫合并颅内出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出现心跳呼吸骤停,脑出血加重,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随即,杨某被转送到是广州市区医院动手术救治,然而,手术后杨某神智转差,病情危重。家属经商量后,签字出院转当地医院治疗,最终杨某在救护车运送途中死亡,尸体被运回四川土葬。期间,家属花费了7.2万余元的医疗费。
在此之前,杨某打工的刺绣公司曾给每一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于是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是因妊娠导致的伤害,不在理赔范围内,因此拒绝赔偿。
2014年,家属委托律师把刺绣公司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两公司进行保险额度范围内的赔偿。一审法院查明,刺绣公司投保的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杨某发生意外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第6条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第5项中载明,“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
焦点
1.出事孕妇因何导致死亡?
由于保险公司认为杨某是因为妊娠疾病导致的死亡拒赔,杨某因死亡的直接原因成为法院调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