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妈妈上楼梯跌倒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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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购买了意外保险。那么,如果保险出险,该如何正确理赔呢?以下是具体的一起理赔案例。
因此,一审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杨某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医疗费用7.2万余元,家属提出保险公司支付杨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万元,符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为50元/天,而杨某住院共计12天,即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600元。
综上,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杨某家属赔偿的保险金为11.06万元。一审受理费2520元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不服上诉,2015年12月,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未及时通知做死因鉴定要负责
被保险人杨某的摔倒入院并最终死亡是否属于涉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应予理赔的保险事故,广州中院法官作出了详细解释。
首先,从保险合同义务角度来说,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以及涉案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早在2013年1月18日就已经接到投保人有关杨某死亡的报案,其作为专业的保险公司,在明确事故所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况下,理应及时告知作为一般公民的被保险人家属准备好相应的意外死亡原因证明材料。
而目前,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及时一次性通知家属需做杨某死因鉴定的保险合同通知义务,直至2月27日时隔事故已超过1个月,刺绣公司才对保险事故补充了一份书面的出险通知书,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显然已经超出了一般人所理解的“及时”。
同时,就家属而言,其已提供了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故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对本案未能进一步明确杨某直接死亡原因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意见合法有理。
其次,从目前各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杨某从所居住的出租屋被救护车送医院救治是一个突发的意外,先后救治的增城的医院、广州市区医院也诊断其有头皮外伤血肿、头部骨折、颅内出血的情况,结合一审法院向上述两所医院发函、调查了解的情况,不能排除杨某系意外摔倒导致颅内骨折、出血并直接导致最终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要求排除这一死亡原因认定杨某系自身妊娠疾病导致死亡的意见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