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妈妈上楼梯跌倒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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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人们的保险意识增强,许多消费者都购买了意外保险。那么,如果保险出险,该如何正确理赔呢?以下是具体的一起理赔案例。
对于杨某的直接死亡原因,接诊的市区医院指出:若先摔倒引起颅内出血,则死亡直接原因是摔倒;若先是颅内出血引起摔倒,则死亡原因为出血。入院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血压持续升高,可以引发颅内出血,外伤亦可导致颅内出血。直接死亡原因以法医鉴定结果为准。
于是,一审法院依职权继续到首诊医疗机构——增城某医院了解死者杨某的直接死亡原因,该医院指出,杨某产前子痫合并颅内出血、孕2产1晚期妊娠未临产、头皮外伤、慢性高血压合并妊娠。
2.孕妇摔倒死亡是否要赔?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诉争的保险合同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伤害为直接的、客观的原因而引起身故。因此,家属对杨某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致死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保险条款约定意外伤害指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依家属提交的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死亡证明等证据显示,杨某确实存在其他因素导致伤害的情形。因此,不排除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所致杨某出现意外伤害。
根据本次杨某的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的最为接近的原因是摔倒,一审法院认定,摔倒对于杨某来说是属于意外伤害。而保险公司认为杨某甲的死亡原因是基于自身疾病导致抽搐后滑倒而最后诱发死亡,保险公司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保险公司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但是,保险公司在2013年1月18日收到家属的报案后,未及时通知补充提供杨某的死因鉴定,故未能及时查明杨某的死因,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