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现在人们的生活压力、精神压力也日趋加大,很多人都处于亚健康状态。正因为如此,大家对健康问题越来越关注,健康险也因此成为市场消费热点。以下是人身健康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佳的家属没有证据表明小佳“高坠死亡”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结果,因而她的死亡不属于本案保险理赔范围,遂驳回小佳的家属的诉请。
小佳的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人身保险合同,系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疾病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以自杀为手段不恰当获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倡导尊重生命的伦理价值观。本案中,被保险人小佳是否“自杀”身故,系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判断依据。
保险公司认为小佳系自杀身故,应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据以证明小佳为自杀身故的证据主要有她生前患抑郁症的有关就诊材料、监利县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书、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但上述证据并不能必然得出小佳系自杀身故的结论。并且,根据《保险法》以及涉案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行为人“自杀”时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小佳生前被确诊为患有抑郁症,而抑郁症患者对自身行为的认识与自控能力均较弱,与正常人的精神状态存在明显不同。因此,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小佳系自行结束生命,也无法证明其当时的精神处于正常状态。
小佳坠楼身故,具有突发性和非预见性,在无证据证明其系“自杀”的情况下,应认定其属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受益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该院改判保险公司向小佳的家属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
案例二:
学生在校门口被撞伤找谁赔成难题
法院判令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小学生小明(化名)在校门口被小车撞伤,肇事者、校方和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都不愿意赔,为此相关各方打起官司。日前,长乐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18日早晨,8岁男孩小明到长乐某小学上学后,准备前往校门口执勤。他跑到校门口前通道时,正好遇到该校老师阿兰(化名)开着小车进来。他躲闪不及,被小车撞倒在地,导致右踝部开放性骨折脱位、身上多处皮肤挫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