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以下简称12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点地区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为更好理解政策,防止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错误,从而好事变坏事,导致税务风险,或者没有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笔者用以下案例解析商业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应如何计算。
一、案例一:自行购买
案例:某企业员工,于2016年3月自行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该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企业在3月收到员工提供的保单凭证,根据文件规定,于4月开始扣除。
该员工4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3500-200)×20%-555=705
在扣除前,该员工4月个人所得税为745元,因扣除保险200元,该员工本月少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一年少缴纳480元个人所得税。
注意,126号文件规定,“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人认为,此处所述的“一年内”,应不是指2016年底,而是指年保费到期日2017年3月底。因此,超过部分应为3600-2400=1200元。根据保单凭证,在2017年3月份仍然可扣除200元。
员工在2017年3月续保时,自2017年4月可按照上述规定扣除200元/每月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