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健康保险个税新政 个人和单位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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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长寿已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与此同时,健康保险也逐渐成为百姓购买保险的首选。
从上,员工在取得保单凭证后,应及时送交单位,避免损失扣除额。
二、案例二:单位负担
案例:某企业于2016年3月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符合文件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年保费为3600元,保期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某员工4月工资为10000元,不考虑其他社保公积金等。
12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该员工4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00+300-3500-200)×20%-555=765元。
这里需要注意:
1、单位为员工购买和员工自行购买健康保险产品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不同,前者需要将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即增加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减除准予扣除的金额。而后者则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文件规定,单位负担的部分,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此处“工资薪金明细清单”尽管未明确指的是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表,还是单位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的申报表,但个人建议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在申报表中将该部分体现为工资薪金所得,再从之后的减除项中扣除。如此方能满足文件中对于“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的要求。
3、单位购买保险,一次性支付一年的保费。126号文件规定可以分月在不超过200元/月限额内扣除,但并未明确规定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时是分次计入还是一次计入。笔者个人认为,应是分次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