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将
生育保险和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实行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缴费、管理、经办、信息系统统一”。
由此可见,原先在“五险一金”中参保人数少、覆盖面小的“生育保险”,如今正在努力成为新人口政策时代的助力器。
将有效扩大受益人群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各类人群只要参加了
医保,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生育保障的相关权利。
生育保险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家或单位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
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
社会保险法,参加生育保险后可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在医院生产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产前检查费用,生育津贴则是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目前,生育保险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筹资模式主要为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是从源头上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实际举措,但由于生育保险覆盖面小、各地政策不统一等原因,一些民营、非公、小微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时往往选择性参保,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只有1.78亿人参加生育保险,不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6.66亿人的1/3。由于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没有资格缴纳,导致非正规就业以及就业单位不愿为其缴费的妇女,都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待遇。“目前,占农民工总量33.6%的女性农民工,生育保险更是几乎完全没有覆盖。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障就将成为医保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医保将成为主险,而生育保障就类似其中的一个强制性附加险。各类人群只要参加了医保,就自然而然地获得了生育保障的相关权利,就可以让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都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
另外,这两个险种的合并实施还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与医疗保险合并之后,报销比例有可能增加,生育中并发的一些疾病的费用报销更为便利,参保者的待遇也会有更多的保障。“生育保险纳入医疗保险,将可以有效化解生育与基本医疗保险有交叉的情况,有效地缓解医院、患者、政府三方的矛盾。”孙洁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