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 有保险就“保险”了吗?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随着保险意识的增强,出境前购买境外旅行保险已经成了很多人的习惯。而且不少国家在办理入境签证时,会强制要求已购买境外旅行保险,成了保险单签证的必备材料之一。
例如,根据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作出的一则判决认为:某国际旅行社东南亚部作为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北京朝阳支公司投保了“环球游”境外旅行保险,被上诉人王某作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投保期间、境外旅游过程中摔倒受伤,某保险公司北京朝阳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主张不同意支付被上诉人全部医疗费3244元的问题,保险公司提供了“环球游境外旅行
医疗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但法院认为,相关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排除了被保险人的部分权利,应当向投保人履行说明或提示的义务,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上述义务,故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在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其中免责条款履行充分说明和提示义务情况下,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人仍然应当承担应尽的保险责任。这样的判决,使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较大限度的保障。
应加强查处力度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庭审时会要求保险人、保险机构或旅行社对于其是否已就保险合同中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进行充分说明承担举证责任,加重保险方的证明义务,从而使得投保人承担较小举证责任,能够较大概率地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然而“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无法获得及时援助及赔偿对受害者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法律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方式,但它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
作为律师,笔者呼吁保险监管部门对于目前境外旅游保险市场的不规范现象进行监管,对违法违规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旅行社进行查处,从源头开始治理,让保险真正发挥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