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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为残疾人建设补充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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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业保险的本质是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管理与风险保障。自改革开放恢复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为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有目共睹。
 
  但是,由于商业保险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导向,因此向“钱”看的多了,向“保”看的少了。再加上商业保险对残疾人这一群体的整体误判,认为他们“风险高”、“买不起”、“赔不起”、“惹不起”,因而忽略了对这一市场的研究与开发。近几年,太平洋、幸福、紫金等几家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在残疾人中推广一些保险产品主要是意外伤害保险类产品。但是,由于基层保险机构多套用格式保单和坚守核保核赔标准流程,不仅常常把残疾人拒之门外,也由于经常发生的拒赔、错赔与惜赔现象,伤害了残疾人的投保热情。
 
  残疾人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保险产品与服务呢?由于残疾人特殊的生存条件、特殊的社会环境、特殊的思维方式,长期形成的依赖、自卑、眷顾的情绪比较多。因此,他们希望政府买单、希望自己少花钱多实惠、希望服务便捷、直接等等。总而言之,他们希望保险能够为他们提供一种特殊服务。
 
  为深入研究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在中国残联支持下,由北大、清华、中央财大长期研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并有突出贡献的著名专家教授杨燕绥、朱南军、褚福灵、胡乃军等以及保险行业内的部分资深人士共同组成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课题组。自2011年11月起先后在全国10个省市自治区的21个地市县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直接听取政府领导人、残疾人基层组织和残疾人的意见。还多次组织专家学者、残联领导、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共同研讨。自2013年起,又协调北京方和万金保险经纪公司、幸福人寿、紫金财险在江苏省的无锡市、金坛市进行了近3万人的残疾人二次伤残、大病补充、精神残疾人第三者责任与残疾人监护人意外伤害保险等试点。从信息整合、产品设计、制定方案、保险服务、服务监督到报案理赔建立了一套工作流程,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当地政府、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对试点为残疾人带来的实惠给与了充分肯定与热切期盼。试点不仅让商业保险在残疾人中成功落地,而且也创新了基层残疾人组织“代表、管理、服务”残疾人的形式与内容。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商业保险是完全可以针对残疾人特殊需求为残疾人提供特殊保障服务的。
 
  三、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保障
 
  商业保险不仅可以为残疾人提供特殊保险服务,而且也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运作机制,针对残疾人的多元化需求为残疾人提供多元化保障服务。
 
  仅仅从保险需求看,目前他们特别需要在国家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基础上提供补充养老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二次伤残保险、精神残疾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残疾人人身与财产信托保险、慢性病长期护理保险、个体从业者责任保险等。对这些需求,只要创新产品与服务是不难满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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