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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商业大病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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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保险的普及,大多数自信有能力读懂保险条款的人们,开始埋头于各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之中,试图淘出最值的一种。但是,面对几乎被列入“不平等条约” 和“读不懂的汉字”之列的保险条款,单是一些云山雾罩的专有名词就够十五个人琢磨半个月的;更何况大病保险条款当中,还有很多的医学术语,没有医学背景的人休想读通。

 20个关键词考量商业大病险

  关键词之保险责任类

  1.身故保险金

  按照惯例,大多数公司大病保险中的“身故保险金”都是按照保险金额来赔付的,但是也有某些公司把“身故保险金”规定为:退还已缴的保险费。如果相同保额、相同价格,身故不赔保额而是退费的话,就等于在客户应有的三项保险责任中凭空抽掉了“身故”一项,对客户来说,属于不公平条款。

  特别提示同等交费前提下,请选择身故时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的条款。

  2.大病保险金

  对于“大病保险金”,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保额或保额的倍数来赔付的,但也有公司将大病区分为两大类,罹患“一类大病”赔付保额的80%,罹患“二类大病”赔付20%。也就是说当客户真正被诊断为大病,最需要得到理赔金的时候,相同保额、相同价格,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只能获得16万元,其余的4万要等这位可怜的客户再患上另一种“二类大病”,才能赔付。当然,这家公司对外宣称,他们的优势在于:患任何一类大病后,均可以豁免剩余未交的保费;但明眼人一看便知,该公司条款当中所列出的“一、二类大病”,几乎全部包括在其他公司的重大疾病范围当中,在其他公司理赔之后,合同是终止的,未交的保费同样不交,所谓的优惠政策形同虚设。

  特别提示同等交费前提下,请选择按照100%保险金额给付大病保险金的条款。

  3.满期生存金

  因为大病保险大多都属于终身保险,所以多数客户认为所谓“80岁、88岁或100岁的满期生存金”基本上属于摆设,但是针对一些公司推出的定期型大病保险,虽然费率较为便宜,但基本都没有“满期生存金”返还责任。通俗地讲就是:在规定的保障期限中如果没有大病发生,也没有身故,那么交过的保险费也就永远地蒸发了。

  特别提示若不能肯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罹患大病或者身故,又不愿意让多年所交的保费凭空消失,那么请选择具有返还责任的终身型大病险。

  除了以上这三条保险责任之外,一些公司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另外还加入了一些新的保险责任。我们称之为额外责任。

  关键词之额外责任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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