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终于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并下达相关保险公司。从新的规范中,我们的确看到了保协会针对各家保险公司对重疾标准各自为阵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那就是毫无疑问的保证弱势群体的利益,这至少是保协会的初衷。
我记得网上有一篇被吵的沸沸扬扬的文章《在中国真的不能买保险?!》曾经谈到重疾保险“保死不保活”的所有问题。据说正是这篇文章,让深圳的几个保民状告友邦守御神重疾险,并直接导致了规范的起草和出台。
但是在看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之后,觉得保民们对此所保有的希望不要太大,因为新老标准或者说官标和司标之间本质差别并不是很大,尤其是相对一些有名望和声誉自律性较强的保险公司,这种差别就更是微乎其微。
本人自持学过医,也曾经对保险条款进行过的深入研究,我觉得规范中有很多地方与保民们的理解依然存在很大的差别。所以在分析下列各方面的标准时,需要大家首先建立“重大”疾病的概念,而不要把眼光停留在重大“疾病”的概念上。
一、恶性肿瘤依然“不保原位癌”
原文: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也是大同小异)
“保死不保活”最具有针对性的就是恶性肿瘤,但规范中依然无一例外地把原位癌进行了除外,这就意味着,属于癌前病变的癌症哪怕是恶性的(别扭,癌症必然是恶性的),也依然在规范的标准中得不到理赔,例如宫颈癌等。
对于很多保民来说,他们理解的癌症就是“癌症”或者“Ca”这个字符。认为只要诊断书上写明了是“××癌”,就认为保险应该得到理赔。而实施上癌症是有过程和程度的。癌变→原位癌→浸润癌的过程中,原位癌是临床上能发现的癌症的最早阶段,因此治愈率是很高的,有些原位癌通过手术理论上可以达到100%治愈率。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关于恶性肿瘤的检验依据,规范中也确定了病理学依据作为确诊证据,这就是说,穿刺和涂片等细胞学依据依然不被作为证据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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