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理赔可以弥补传统重疾险产品“一次患病保障终止”的缺憾。比如信诚人寿推出的附加重疾则主推"二次理赔"概念,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在旧保险法中,被保险人罹患重疾险,被保险人一次患病得到理赔后,合同即告终止。
比如太平的"福禄双至"提出了"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的概念。"举个例子,如果客户在医院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现在医院只能给予一些基本的药物治疗减轻患者的痛苦,就可以获得相应理赔。"一熟悉"福禄双至"产品的个险销售人员表示,该条款的设置并不限于"重大疾病",如重大车祸造成的疾病也能获得理赔,实际上扩大了理赔范围。对客户来说,这样的理赔更增添了人性关怀。此外,福禄双至的保障范围从原来的30种扩大到35种,其中包括了全身性重症肌无力,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
五是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将扩大。
由于新保险法对重疾险高残的定义等发生变化,高残将细化为具体的病种加以描述;而根据产品类型的特性,重疾险的产品保障范围随之扩大。
如将于本月停售的占全国重疾险市场份额达40%以上的中国人寿的“当家花旦”——“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两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将由升级版的产品替代,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如新的“康宁终身”重疾险的保障将由原来的两倍增加到3倍,保障的重疾险范围由原来的10多种扩展为20多种。
六是理赔将更加顺畅和快捷。
从理赔方面,新《保险法》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修改或者细化了保险人的理赔程序或者时限,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人“工作效率和赔偿时效”。新版保险法明确了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工作效率和赔偿时效”。一是新《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二是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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