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是重疾险只能作为附加险投保。
近期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适应新规的以重疾为卖点的保险,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附加险,均需要附加在年金险或者终身寿险上购买。如信诚人寿的"无忧三保"和"多赢三保"附加多次额外给付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保障计划等。
据某寿险公司个险部负责人介绍,因为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纯重疾险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成倍增加。因此,新推的重疾险多以"主险+附加险"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是出于各家保险公司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迎合市场需求和投保人利益的考虑。如果主险是重疾险,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是不能参与分红的,而选择附加在某主险上的重疾险,如果主险可以进行分红,客户就可以在获得重疾保障的同时获得收益。此外,在同样的保障范围、保障额度下,附加险为重疾险要比主险为重疾险便宜。因此,附加重疾险要比主险重疾险灵活很多,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更大。
八是保险费率将微调。
由于新推出的重疾险在保障范围上有所拓展,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增加;新保险法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理赔中索赔、诉讼时效的变化等新条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加大了赔付支出;新《保险法》多项条款提高行业门槛,保护投保人利益,势必大幅提高保险公司经营成本;新《保险法》运行之后,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赔付率可能会增加几千万,今后新改版的险种费率可能要做上调。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产品,以30岁男性,购买20万保额的该产品,采用30年缴方式支付,原产品的价格大约为6060元,而新版的产品价格约为6340元,价格增长的幅度约为4.60%,按照这个价格核算,购买新产品,30年缴费年限,多缴的费用总计大约为8400元,相当于多购买了另5种重大疾病的保障。
九是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进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2008年5月2日,李某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及附加住院费用保险,7月3日,李某因肠胃疾病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李某来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依据现行《保险法》相关规定表示:因为李某病发时间在保单生效后90天内的观察期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但新《保险法》相关条款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同时,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临时保障”的做法也是国外保险法中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比如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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