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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谈重大疾病保险中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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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从国际经验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疾病有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价格影响最大。

  据了解,目前在已经制定了行业重疾定义的国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新重疾定义适用于保险公司新签订的合同。因为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使用规范》要求,对规范生效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记者: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颁布实施后,将会对行业发展及市场产生哪些影响

  答:使用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及使用规范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利于消费者比较和选购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自行积累重大疾病保险的经验数据,着手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数据难题,促进健康保险产品自主创新。

  本次制定行业统一的重疾定义,是在充分研究国内外现有重疾定义,并结合医学发展实际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行业重疾定义与目前市场上在售的具体产品的具体疾病定义可能会存在差异,《使用规范》生效后新开发的产品与原产品相比较,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有可能出现些微的扩大或缩小,这可能会对一些产品的价格产生影响。其次,不包含六种必保疾病的保险期间包含成年人阶段的产品,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此外,从英国的经验来看,可能会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的形态发生变化:保险期限内定义可调整的产品及费率可调整的产品会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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