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还注意到,上述负责人在措词中使用了“由保险行业协会推荐行业共同使用”,而非保监会强制各家保险公司统一使用,这也就意味着将来各家保险公司仍有一定的权力使用自己的“孤本”。
7至10种疾病将来必保
“目前已初步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并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选出影响最大的7-10种重大疾病,确定为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记者通过保险业内人士了解到,这些“核心疾病”可能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烧伤、瘫痪等常见重大疾病。
“首先确定‘核心疾病’必保项目,然后再允许各家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自己的目标消费对象,进行一定的自由组合选择和发挥,我认为既能够较好地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最必需的常见大病保障,使得保险公司有一个合理的理赔率区间,同时能给予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一定的差异化选择空间,有利于市场的多元、全面发展。”沪上一家保险公司主管个险业务的副总如此谈到。
多年来,保险公司在疾病保障种类上“做足了文章”。如把“癌症”一项按病灶不同,拆分为乳腺癌、子宫颈癌、脑癌等不同种类,如此一来,表面上看起来保障的疾病数量大大增加了,但实际并没有多大效果,反而会遗漏一些疾病。还有就是引入该地区或该人群中发病率极小、甚至不可能发生的大病,如面向成年人承保的重大疾病险产品中,将“骨髓灰质炎”(常发于儿童,成人几乎不会发生此病)也列入其中,使得表面的承保数量“多得光鲜亮丽”,这明显是“强行”增加病种数量。
有了必须承保的“核心疾病”要求,保险公司就不可以绕道而走,消费者就能放心多了。
理赔尺度可能有所放宽
“重疾险么,差不多和寿险一样,只保死,不保病了。”在经历过多个个案的理赔困境之后,网上和民间一度流行这样的重疾险认知。虽说此论断过于偏激,多少有些曲解,但其中也折射出重疾险理赔标准过严的事实。
因为按照重疾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重疾险所承保的是可能对患者(被保险人)生命造成较大威胁的重大疾病,主要是对一些治疗困难、医疗费用昂贵、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沉重经济负担的重大疾病给予保险保障。据业内专家分析,从本质上看,重疾险设计原理和初衷是保障被保险人身染重疾后需要的巨额治疗费用,而非对被保险人的身故所提供经济补偿。这也是重疾险与一般寿险的最主要的区别,也是消费者为何要在家庭保障规划中安排购置重疾险的最主要原因。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