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我国各家保险公司对于重疾险的定义多年停滞不前,没有能够跟上与现代医学发展的步伐,所以到如今,大多患者(被保险人)难以满足条款中对于“大病”的具体理赔要求,最终比较难获得治疗急需的保险金。这当然违背了这类保险的设计初衷。
据了解,此次标准统一后的重疾险理赔尺度可能会有所放宽,重疾险产品将主要是承保那些不治疗危险性会很高、但治疗后有较高存活率的大病。例如过去对肝癌往往是到了晚期、末期才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今后有可能适度放宽理赔尺度。又比如深度昏迷,医学上没有具体的昏迷时间限制,各家公司重疾险条款大多规定为持续一周以上,而根据新标准,可能只要持续昏迷3天,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
这样一来,就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重疾险的理赔率和合理性。但业内人士也提醒消费者,这个理赔尺度不可能无限放宽,否则会导致保险公司承担过高理赔率,最终导致保险产品本身费率上涨,转而影响消费者自身利益。
再保险公司起大作用
人保健康险公司的一位高层还透露了该标准起草过程中的一些细节:“此项工作由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办公室牵头,包括专业健康险公司在内的10家人身保险公司、4家再保险公司的医学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参考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制定并使用重疾行业标准定义的经验,进行了多轮讨论。尤其是消费者不太熟悉的再保险公司其实在这次讨论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再保险公司是负责分保和再保工作的,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承担了最后一道防御作用,大量的理赔经验数据等也集中在再保险公司手中,所以要求他们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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