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投了终身保险,之后却不幸被查出患有癌症。直至去世后一个月,投保人黄女士其家属都未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最终,保险公司一次性向黄女士的投保受益人,其现任丈夫戴先生一次性支付保险金30万元。但是,获赔的这30万元,其性质却引起了多方争议。
案件回顾
因病身故
受益人获赔30万
2005年9月,黄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了保额为10万元的终身保险。可命运多舛,2008年4月,黄女士被某医院确诊为癌症。作为重大疾病之一的癌症,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保险条款,按基本保额的两倍,也即20万元给付黄女士,作为其患病期间的治疗费用。2008年5月,黄女士去世,截止此时,黄女士都一直未申请该笔巨额赔款。黄女士去世后,该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身故保险金30万元,一次性给付了黄女士的指定受益人戴先生。
但是,黄女士的父母认为,黄女士生病期间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却未申请的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属于已故女儿的遗产,应按照合法继承人顺序分割财产。那么,黄女士身故后获赔的该30万元保险金该如何定性?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再赔偿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争议焦点
是否有20万属于遗产
女方父母:其中20万属于遗产
黄女士的父母及其和前夫所生女儿三人与戴先生之间发生的遗产纠纷,很快被诉之于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黄女士的父母认为,保险公式给予的30万赔偿中包括2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而这20万理应属于女儿黄女士的遗产,他们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产。
鉴于黄女士的合法继承人为其三人与戴先生共四人,所以,他们应该共同获得重大疾病保险理赔金中的15万元。且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错误处分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行为实属侵犯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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