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根据该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在黄女士重大疾病期间确有按基本保额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事实上,被保险人黄女士并未自行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加之,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被保险人因病情严重而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属于依申请的可期待的财产权利,并不属于未经申请即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既得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在未及时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一事中并无责任。
同时,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与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系并列关系,在黄女士及其现任丈夫未向保险公司主张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黄女士去世后按照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戴先生的申请,履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无不当。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
专家说法
30万是足额的身故保障金
专家认为,如果被保险人黄女士在患病期间已获赔2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那么,黄女士去世后,其保险受益人戴先生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就必须扣除已赔付的20万,也即只能主张10万元。但是,本案中,黄女士患病期间并未亲自或委托他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那么,戴先生获赔的30万身故保险金便不需要扣除2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便是足额的30万。因此,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法理上,保险公司赔付30万元给戴先生都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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