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30万皆是身故保险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戴先生被通知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但是,戴先生却认为,保险公司所赔付的30万元是以身故保险金的名义给的,该赔付方式合理合法,且也是有合同依据的。因此,他对黄女士的父母及其与前夫所生女儿提起的诉讼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30万中包含2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受益人戴先生申请身故保险金这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正因为这一点,公司也已根据相关保险合同、死亡证明等材料向戴先生支付了身故保险金30万元,且其中20万元是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再给付20万保险金
原审苏州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以及30万元赔偿金中是否包含了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但是,保险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在被保险人尚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就身故的情况下,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计算和给付方式。
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虽再三强调,在已给付的30万元赔偿款中已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但是,法院认为,协议的内容和给付凭证并不能反映保险公司已经向投保人的家属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再行给付黄女士父母、与其前夫所生之女及戴先生四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表示不服,并立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理由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投保人黄女士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条款内容包括免责条款都予以了肯定,同时,保险金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不可能主动给付,而本案中黄女士患病期间并未主动申请20万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次,尽管本案中所涉及的保险金总数唯一,但种类并不唯一,保险公司不能违背被保险人意愿将保险金拆分;其三,重大疾病保险金应用于被保险人患病治疗,而原审法院将此认定为其遗产,这一做法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相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本意;其四,黄女士身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给戴先生的30万元身故保险金完全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为。由于之前黄女士及其受益人未申请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所以当戴先生申请时,保险公司给出的30万是按约全额支付履行;其五,黄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这份保险合同成立于2005年,原审法院于2009年7月立案,但却以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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