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刘先生
询问内容:我所在单位欠缴其三年的住房公积金,在向公积金中心反映后,经执法人员对单位上门宣传政策后,单位同意为我补缴,但在进行补缴时,为什么也同时要求我个人补缴?
回复:您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您和单位都有进行补缴的义务。
7.试用期间,单位是否该为职工上公积金?
读者:王小姐
询问内容:您好,我正在一家民营企业试用,单位说转正后才给上公积金,是这样吗?
回复: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法定的义务,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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