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声称千般好处,一旦需要理赔,则万般推诿,拿出一般人看不懂的保险条款,找出无数拒绝理赔的理由。”5月26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民三庭法官郭庆军这样描述他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感受。
高空坠亡是不是自杀
济南市民李强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缴纳保费4300余元,约定受益人是妻子和儿子,保险期限为1年。
在投保的11个月后,李强去深圳出差时,凌晨从高楼坠下死亡。深圳警方勘察现场,并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得出结论为:高空坠亡。至于是自杀还是意外坠楼,公安部门没有作出结论。
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通过举证证人证言、李强死前所发短信,认定李强早有轻生念头,因此在深圳高空坠楼属于自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意外险的理赔条件不包括自杀,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李强的亲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通过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李某坠楼前的表现,所有的证据都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应该认定李强为自杀,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
在原告申请再审立案后,济南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公安机关在李强死后勘察了现场,并进行了刑事技术鉴定,并没有认定李强为自杀。既然公安机关都没有认定为自杀,仅凭李强死前有轻生的念头,表现比较古怪,就认定他自杀显然不当。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强亲属20万元。
通过对此案的审理,郭庆军认为,对“高空坠亡”这一词语,不能玩文字游戏。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只要不能确定李强是自杀,就应该认定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此案经过一审,再审,就是保险公司在“高空坠亡”这一词上绕圈子。
“如实陈述”引来歧义
近日,济南历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不久前,济南市民孙军给妻子在济南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缴费期限为20年,年缴保费4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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