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一路“绿灯”,可到了理赔时却遇到了“红灯”。保险公司亮“红灯”的理由是:保户事先隐瞒了病史,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户则说当初就已经说了,保险公司还让去
查体了,查得也合格,就给办理了投保手续。这各执一词的说法,因为说不拢,这不,双方就闹上了法院。昨天,记者从芝罘区法院获悉,此案以保险公司败诉而告终,保险公司虽然“吃”了败官司,但不是输在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上,而是输在没有及时解除保险合同上。那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投保时一路“绿灯”,理赔时遇到“红灯”
去年上半年,芝罘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一位叫韩芳(化名)的中年妇女,要求起诉市区一家保险公司。她不是投保的人,但是受益人。
她陈述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早在6年前,一位叫刘佐(化名)的男子,在芝罘区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一份保险,这是一份关于男性重大疾病的保险,此保险的期间为终身,交费年期是20年,保险金额为3万元,每年需缴保费1800多元。这份保险单的附件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即刘佐)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此份保险生效的时间是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在投这份保险之前,刘佐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其指定的医院进行了查体,检查结果为未见明显异常。有了这份查体证明,保险公司就接受了刘佐的投保。在收益人一栏处,刘佐填写了韩芳的名字。
保险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就依约每年按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就这样,连续交了4年。在交到第4年的时候,刘先生因患绝症入院治疗多次,但终因治疗无效,于2009年10月离开了人世。
刘先生去世后的第2个月,他的受益人韩女士就其持相关病历材料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让她没想到的是,事隔3个多月后,她接到了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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