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说隐瞒了病史,不能赔
那么,事情是否像韩女士说的一样呢?法院受理了此案后,很快开庭审理此案了。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陈述不赔付的理由是:刘先生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肝炎病史,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证实自己的这一说法,保险公司向法庭递交了由医院提供的刘先生住院病历,以及曾在去年初,对作为受益人的韩女士的询问笔录,询问时,韩女士承认刘先生死亡前已患有乙肝几十年,以此证明刘先生在投保前就已患有乙肝等疾病,从而证明,作为投保人的刘先生在投保时隐瞒了病史、并没有尽如实告知义务。
针对保险公司的这一说法,韩女士不认可。她说,事情不是这样的,当初投保,是他(指刘先生)的一个做保险业务的朋友来办理的,这个朋友也是该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位朋友即保险业务员在向刘先生询问病史时,让其看了一下投保书中询问事项下的内容,刘先生称他以前患有肝炎等,问这位朋友能否投保。朋友让他先去参加查体,如果查体能通过,就可以给其承保。后来,朋友让刘先生先在投保书中投保人签名处签了名,朋友就把投保书拿回公司自己在“被保险人处”下的“否”处打了勾。也就是说,保单是由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填写好后,刘先生没有具体看,就应业务员的要求签字确认了。
为了证明自己的这一主张,韩女士向法庭提出申请,让当年办理投保手续的那名业务员到庭作证,而作为证人的这名业务人员的陈述与韩女士的说法一致。
法庭上,双方除了争执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这一焦点外,还对保险公司是否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解除权”这一焦点问题争论不休。
韩女士主张,她是于2009年10月中旬提出理赔申请的,而保险公司是于去年1月底才给她出具解除保险合同及拒赔通知书,事隔3个多月,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30日的解除时间。
保险公司的主张与她的恰好相反,称其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了解除权,对此,该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去年1月下旬曾对韩女士进行的保险事故询问笔录、解除保险合同及拒赔通知书和挂号信收据,用于证明其已于法定期间内行使了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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