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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但因为手术记录里没有直接写明“进行了坏死组织清除”的字样,已经手术康复的董宏思至今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而手术是否符合保险合同条款注释的概念界定,成为他能否获得保险赔偿金的关键。
按照保单条款,今年42岁的董宏思所患的“急性坏
死性胰腺炎”,如果符合保险合同注释中“需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董宏思10万元。但保险公司却表示,董宏思所提供的手术记录中注明的“胰腺插管引流”不属于“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规定,拒绝赔偿。
董宏思说:“我问过很多医生,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说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可保险公司就是不赔,卖保险挺痛快,为什么理赔就不痛快呢?”经多方协调无果,董先生委托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作代理人,于昨日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告到了盘龙区人民法院。
笼统说明只能认为该赔10万元
董宏思说,2003年6月24日起,他与原中国人寿云南省分公司签订了“国寿康宁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两年期间已累计缴纳保险费10700元,保险金额10万元。他说:“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具体说明,而我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都有效。”
今年1月,感到身体不适的董宏思,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被确诊罹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经肝胆疾病专科抢救、确诊并进行了手术治疗。由于买过保险,还在住院期间,董宏思的家人就带着保单、医院证明复印件来到位于昆明市拓东路的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要求理赔,该营业部的有关人员受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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