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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病史卖保险 投保人病了保险要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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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就是为了给投保人提供保证的商品,如果保险公司很轻易地就接受了投保,而后又很容易地拒赔,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也偏离了安全的宗旨,那么“理赔难”问题将很难解决。

  40岁的市民王先生不幸被医院查出患有脑梗死、糖尿病等重症疾病,此前他曾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及终身重大疾病险。然而,当他和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王先生在投保前故意隐瞒病情。

  一怒之下,王先生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打起了耗时半年之久的官司。昨天上午,从亭湖区人民法院传来消息称,经过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决定维持原判: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王先生保险金4万元。

  得了四种重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这场保险合同纠纷发生于2008年9月25日。

  当时,王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一种终身寿险及终身重大疾病险,保险金额分别为12万元和4万元,保险期限为终身,年交保险费6000元。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08年9月29日。保险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约定缴纳了保费。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投保期间,王先生经市三院诊断患有:脑干梗塞后遗症(脑梗死)、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由于病情过重,不久王先生便瘫痪了。为了尽快筹集足够的资金,用于治病。2011年3月3日,经王先生本人申请,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却于同月11日作出了一个让他和全家人没有想到的决定。

  “他们作出了三个决定:一、歉难给付保险金;二、解除保险合同;三、退还被保险人所交保费12000元。理由是我在投保前故意隐瞒病情。”王先生说,全家人在对此决定深表震惊、不予认可,遂于2011年6月30日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附加险保险金4万元。

  结果在几次遭到拒赔后,双方闹到了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亭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了认真仔细的调查。经法院查明发现,市三院对原告王先生所诊断的“脑干梗塞后遗症(脑梗死)、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3级、高脂血症”,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与此同时,亭湖区人民法院还向保险公司经办该笔保险业务的业务员林某作了调查。据目前仍在该保险公司工作的林某证实:王先生原本并不想投保;王先生在投保时,林某也没有询问王先生是否身患疾病。面对该项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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