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通常是因对重大疾病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原告通常认为自己所患疾病系重大疾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原告所患疾病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由拒绝赔偿。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2007年2月,原告王某的母亲作为投保人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了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并交纳了保费,被告开具了保费发票。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认初次患重大疾病,被告将按照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50000元。2009年8月31日,刚怀孕的原告王某因感不适,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丘脑血肿、左下肢深静脉血栓。为治疗王某无奈流产,并花去医疗费近13万元,且至今未能完全康复,不能自行行走,生活不能完全治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被告以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为由至今未予理赔,为此原告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只有原告达到保险条款所列的重大疾病标准时被告方才理赔,保险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情理,合法有效,经双方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所患疾病并不属保险条款中列举的22种重大疾病任何一种。被告认为重大疾病保险顾名思义被保险人患有的疾病需达到重大的程度方才得到救济,目前原告不符合理赔所要求具备的条件,但被告并没有实质性排斥原告的权利,当原告病情程度符合合同条款所约定的情形时,原告仍然可以获得理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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