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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投了重大疾病险不保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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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经常会搬出“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等免责条款,拒绝向投保人理赔。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以下是具体的案例分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应当给付保险金。由于保险合同的缔约特点、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业务的信息、经验和知识方面客观存在着严重不对称,当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结目的的合理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本案中,原告因肾病综合症、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叶、丘脑血肿、左下肢深静脉栓塞四次入院治疗,从原告患病后的症状、治疗和支出(医疗费达10多万元)情况来看,一般人的通常理解是属于重大疾病,而保险合同限定的22种重大疾病远小于常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的范围,虽然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保险条款定义的重大疾病,但以此认定原告不属于重大疾病,有违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因此,认定原告所患病症属于重大疾病,被告应当给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主险合同保险费交纳即行终止。

  第二种意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且虽然原告花费10多万元医疗费,但原告是多种病症多次住院,最多一次医疗费7万余元,其中有3万余元为治疗血栓的材料费,就每单个病症来看,尚不属通常理解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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