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条款关于“病理证据是基于对固定组织或血系统标本所作的阳性病理报告”的描述,被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胡小领律师认为是“与科学事实相违背”。胡小领是友邦深圳重疾险诉讼案原告方的代理律师之一,多年从事法医病理学研究。
胡小领指出,根据条款,一些手术治疗无价值的肿瘤,由于缺乏相关的病理证据就可能得不到赔偿,或者说,只能在病人死后通过病理解剖组织学检查确认为癌症后,病人才能获得理赔。
对此,胡国汉指出,一些手术治疗无价值的肿瘤,病人通常选择不进行手术,这样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要求“病理证据”,保险公司将根据上述条款不予理赔。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病情十分严重的癌症患者,他们无法进行开刀、切除肿瘤的手术,同样也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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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发性病毒性肝炎:晚期才能理赔
“如果要同时符合条款要求的标准,患者应该病得很严重,甚至对生命都产生危险,应该已经是晚期了。”在读完条款关于爆发性病毒性肝炎的描述后,胡国汉作出上述结论。
条款规定:“由甲、乙、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引起爆发性肝炎,导致短期内肝有弥漫性病变,产生肝功能衰竭。其诊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1)肝性脑病,出险意识障碍;(2)持续性黄疸,且肝脏功能急剧退化;(3)弥漫性肝小叶结构破坏,仅剩下倒塌的支架结构”。
胡国汉认为,只要符合上述标准任意一项,患者的病情就已经很严重了,更何况要同时符合3项标准。这也就意味着:只有晚期患者才能符合理赔要求。
另一方面,胡国汉表示,肝功能不好的病人,通常凝血功能比较差,可能无法进行穿刺活检或病理检查,根据条款将无法获得理赔。
此外,胡小领指出,对于少数侥幸治愈或者转化为亚急性重症肝炎,或转化为亚急性重症肝炎后肝硬化死亡的病例,当时肝支架已经坏死倒塌,但肝硬化后肝支架结构又重新改变,“这样的病人更无从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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