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联合卫生部、财政部、社保部、民政部和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城镇居民及新农合医保的模式。这意味着,商业险企在不久的将来即可从大病医保中分得一杯羹,但背后也隐藏着商业
即将开展的大病医保险与已有的商业重疾险的竞合。那么,业内人士如何看待这次破冰之举?消费者又如何做出更好选择以保障自身权益呢?近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大病保险向商业机构开闸
背景
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我国的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务院医改办公室主任介绍,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
然而,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首都经贸大学中国农村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庹国柱教授表示,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患大病后,社保基金所能给予的保障极少,对于高额的医疗费用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为解决这一问题,城乡居民开展大病保险的方案应运而生。
另外,保险替代率报销率偏低也是政策出台的一大原因。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表示,当前,我国城镇医保结余6180亿元,年增速超过20%,但是替代率依然偏低,并且储备厚薄区域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医疗健康基金储备偏弱。同时,我国保险医疗健康险报销比率偏低,城镇居民的医保保险比率在75%左右,新农合医保报销比率更低,且报销一般有上限要求,同时重特大疾病救助的范围有限。因此,充实大病保险对于提升报销比率意义重大。
原则
收支平衡
《意见》指出,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在具体承办模式方面,将由地方政府卫生部门等各部门制定大病保险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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