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险企或将受益?
《意见》规定,承担大病医保的保险公司必备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针对上述条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门槛并不高,诸多险企均有机会参与其中。但根据以往的试点经验来看,兴业证券保险行业分析师张颖认为,就大病保险开展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影响而言,中国人寿、人保健康、中国太保等等公司前期参与新农合经办和大病补充保险,形成了著名的洛阳模式(中国人寿)、江阴模式(太保)、湛江模式(人保健康)和太仓模式(人保健康)等,在群众中的品牌影响较大,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经验,尤其是湛江模式、太仓模式的设计与此次大病保险的运行机制具有众多共性,因此在此次大病保险改革中大型寿险公司及健康险公司受益较多。
不过,长江证券分析师刘俊指出,尽管《意见》对公司的准入要求并不严苛,但对于政策积极推动并未评估公司风险及盈利情况,同时商保结合面临较高的风险以及成本压力,利润空间受到监督,从试点模式以及当前政策来看,并没有明晰的盈利模式。
险企是否赔本赚吆喝?
事实上,仅就“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来看,商业机构参与大病医保似乎与车险中的交强险有异曲同工之妙,后者在“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之下,自开放以来已累计实现173亿元的亏损,却没有一家险企甘愿将之摒弃,看重的就是交强险带来的商业车险利润。那么,此番商业机构入驻大病医保,是否也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呢?
张颖认为,全国范围内开展大病保险对于商业保险公司和寿险行业而言,最深远的影响不在于当期保费的增长,而是通过大病保险的普及,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普及,居民保险意识将逐步提升,而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包括经办新农合的业务中将不断扩大自身的影响,提高居民对公司的认可度,并在实际运作中积累经验数据,最终为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培育市场。
张颖指出,从国际经验看,健康保险发展的总体趋势是从费用保险到疾病保险,再上升到健康管理,中国健康险市场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健康险保费仅占人身险保费的7%,美国健康险保费占比达到了30%,因此大病保险的开展和推广对健康险领域的长期发展打下基础。
尽管如此,对于大病保险“赔本未必能够赚吆喝”的担忧也在滋长。国金证券分析师陈建刚表示,政府主导导致商业健康险公司无定价权、无拒赔权等,医院和社保机构不参与共保,无法避免过度医疗消费,同时以团险形式为主,暂无再保险安排等,都会导致大病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导致此块业务能够保本已是不错。同时,陈建刚认为,目前大病保险的覆盖范围只包括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仍然只限于保障水平较低的层面,无法撬动商业健康险的二次销售。但是,如果未来大病保险的额度设置过高,由于政府主导的大病保险费率低、赔付范围广、无核保、必理赔等有利因素,又会对商业重疾险产生较大的挤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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