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焦点一:
先天性疾病一律拒赔?
该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相关人员表示,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先天性疾病,保险合同中一般都会把先天性疾病列为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事项。周先生的情况属于“带病投保”,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进行赔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林惠勇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在还未得知周先生患先天性心脏病时对保险费照收不误,说明保险公司放弃了其知情权。如果有证据证明周先生在得知自己患先天性心脏病后,将身患心脏病之事告知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公司于2005年知道周先生患心脏病入院后,仍于2006年收取当年保费,则保险公司超过合理期限未解除合同,不能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周先生“带病投保”本身不是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法定事由。
争论焦点二:
告知义务是否及时履行
该保险公司理赔部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在接到给付申请之后,马上对周先生的病亡原因进行调查,根据医院的化验单得出的结论是周先生的确死于先天性心脏病。周先生在投保当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而此后在得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之后,同样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黄女士则表示,丈夫1998年投保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先天性心脏病。周先生弟弟也说,周先生在投保前一直没有生过大病。黄女士还透露,在2003年丈夫因病住院,曾经致电保险合同经办业务员陈某说,自己的心脏可能有问题,咨询是否需告知保险公司,而业务员的明确答复是“不需告知”,黄女士还说这个过程有人可以证实。
记者联系到业务员陈某,陈某表示2003年周先生的确生病住院,当时周先生告知自己得的是肾病,提出了给付申请,但是由于周先生没买“附加住院”的内容,所以没有得到相应赔偿。“当时绝对没有提及心脏病”,陈某语气很肯定。
林惠勇律师表示,作为保险公司代理人的保险营业员被当然视为保险公司的“全权代表”,在这种情况下黄女士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证人证明自己当时的确告知了保险营业员,在法律上就已经尽到了诚实告知的义务,而不论营业员是否告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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