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焦点三:
免责条款是否明确说明
陈某说,自己已经做了11年保险代理,不可能不知道要对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当时周先生本人仔细看完了合同条款才签字的,陈某也曾经询问周先生是否有先天性心脏病,周先生的回答是没有。黄女士透露,她在接到保险公司理赔通知书后,仔细参阅合同,才发现合同中“责任免除”一项,确有“先天性疾病身故”的约定。
林惠勇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无效。明确说明,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而且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做出书面或口头解释。保险公司对此有举证义务,口头告知的应提供笔录、音像资料等,书面告知的应出示投保人的阅后签字或特别声明等。
避免理赔纠纷
要学会“自保”
某知名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和客户发生的理赔纠纷中比例最高的是告知不明确的情况。
这位负责人介绍,所谓保险业务员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前者是保险公司的全权代表,而后者则是主要是代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打交道,代表的是投保者的利益。保险经纪人目前在广州还不多见,市面上绝大多数保险业务员都是保险代理人,他们领取保险公司的佣金,其奖金和保险业务多少挂钩,所以部分人为了促成一项业务,容易“误导”广大投保者。“误导”通常是对某些保险条款大而化之,淡化某些条件限制,特别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这位负责人提醒广大投保者,接触业务员之前应该看对方是否有相关的资质证明,看其是否持有“双证”。根据相关规定,所有从事保险代理的人,都必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取得所服务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其次,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者对难以理解的专业性比较强的部分条款应详细询问,对于关键条款特别是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应当重点阅读,以免被“误导”,最后产生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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