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基本保险金额×25%
第二次基本保险金额×15%
第三次基本保险金额×10%
若被保险人在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期间身故,则尚未给付的癌症康复保险金将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附加合同《友邦附加全佑一生意外伤害保险》:
本条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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