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款内容: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初次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与手术是指:急性心肌梗塞、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脊髓疾病、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暴发性肝炎、严重烧伤、主动脉手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且未患本条所指的重大疾病或未实施本条所指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并继续对其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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