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实施本合同所指手术,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人民币五万元的限额。
三、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者年交。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可选择五年、十年或二十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保险单载明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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