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保费续收是承认合同有效
@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因此,伍女士投保身故险需要丈夫田先生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而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伍女士投保之后再补办了田先生的确认手续,这种事后追认补办手续应属合法有效。
案中保险公司不需要伍女士提交田先生体检报告的问题,个人认为属于保险公司自己增加风险,保险公司也应该要预见未来自己可能需要承担的赔付义务,况且保险公司一直在向伍女士收取保费,也属于承认了双方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本案关键还在于,伍女士是否为田先生“带病投保”?需要各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并应由司法机关来认定。(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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