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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居民大病医保2.3万元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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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石市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农合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权威发布

  石市发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着力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本报讯(记者杨琨)为进一步完善省会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以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日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府将公开招标、公正选定资质好、讲信誉、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保障对象:石家庄市辖区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

  保障范围: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保障水平: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通知明确,石市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农合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向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大病保险·城镇医保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个人年度起付标准暂定23000元

  石家庄市出台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本报讯(记者杨琨)石市日前出台《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本实施细则由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实行市级统筹的县(市)、区自联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石政办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

  保障对象与实施范围

  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大病保险在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的区域先行实施。

  保障范围

  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经办管理

  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各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全市统一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诊疗管理、业务经办程序。

  起付标准

  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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