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比例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12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
赔付限额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
就医管理
大病医保的就医管理,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试行)和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5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结算办法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保障对象个人垫付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权利义务
对于承办管理,石市规定,将签订合同。中标的承办机构应与市级经办机构签订大病保险承办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承办机构不得利用经办大病保险之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其它商业保险产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承办合同。
承办机构对因管理大病保险获取的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个人权益记录信息用于管理大病保险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交换。
保障对象、经办机构、承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大病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仲裁或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大病保险·新农合
新农合大病保险每年最高补偿16万元
石家庄市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本报讯(记者杨琨)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提高参合农民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医改要求,结合石市实际,石家庄市出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该细则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保障对象
石家庄市辖区内新农合的所有参合人。
保障范围
在参合农民患大病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新农合补偿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标准后给予再补偿。“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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