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患者李先生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两年后以确诊重病为由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故意带病投保而拒绝。保险法修订后,新增加了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不得解除的条款。李先生认为,这意味着对带病投保的人,只要保险公司两年不解约,就必须赔偿。但是这一观点并未得到法院认同。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败诉,这条保险新规到底该如何解读也引出争议。近日,此案在二中院二审开庭。
一审 患者未能获赔
2009年12月,李先生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只要不是因意外伤害引起的,李先生初次发生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会给付20万元保险金。合同生效两年后,他以确诊尿毒症为由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对李先生进行“生存调查”,发现其在投保前就被诊断为尿毒症,不符合理赔条件。
为此李先生打起官司。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所谓保险,具有两方面的特征,其一为危险客观存在,其二为危险是否转化为现实具有不确定性。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经显示发生的致损事件,由于该事件的结果是确定性,所以既不属于保险意义上的危险,也不构成保险事故。
李先生的尿毒症,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发生的事实,并非保险意义上的保险事故。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的尿毒症并非发生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之后的新病,因此不能获得保险金。
二审 患者被指骗保
在二审中,李先生投保时是否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病情是否符合保险理赔标准,以及对“两年不得抗辩”条款的解读成了庭审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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