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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投保重疾险未判赔 保险法新规惹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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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先生今年刚33岁,却不幸罹患尿毒症。他之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所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李先生的律师表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是李先生的姐姐投保的,她已经对业务员说明了李先生有肾病。李先生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查出了既往病历,如果投保时就履行核查义务,自然也可以发现。可见,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根本没有对告知情况进行核实。

  保险公司反驳称,李先生投保前就4次入院,但在投保书上填写是否有过门诊、是否住过院时,投保人都选的“否”。

  而其代理人也称:“尿毒症这个病是不会治愈的,如果他如实说明,没有一家保险公司会承保。而且李先生是唐山人,在唐山治病,却跑到北京投保,给保险公司的调查设置障碍,说明是成心的骗保行为。”

  一审败诉的关键是法院认定李先生带病投保,并非合同订立180天后发生的新病。对此,李先生的律师表示,虽然李先生投保前已经确诊尿毒症末期,但还没有进行透析。但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尿毒症必须要进行超过90天的规律性透析。李先生是在合同订立超过180天后才开始透析的,所以投保时和申请理赔时的疾病并不相同。

  保险公司认为,承保的前提条件是初次罹患约定的疾病,但李先生在投保前已经被确诊为尿毒症末期,并4次入院,这已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次罹患疾病。

  争辩 如何解读新条款

  此案因为涉及保险新规的解读,凸显出价值和意义。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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