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又规定这一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一条“不可抗辩条款”是2009年保险法增设内容,目的是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保护。
对此,一审判决专门进行了解读。法院认为,李先生投保前就已经患上的尿毒症不被认为是投保两年后的保险事故,不能依据“两年不得解除”条款理赔。
一审判决中特别提到,如果不这样理解这一条款,将导致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隐瞒重要事实到合同成立两年后再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也要给予赔偿。若如此解读法律,将在根本上违背法律的本意,并且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法院的解读并非立法本意。“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即便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但只要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期间保险公司又没有解除合同的,就应该进行理赔。如果说有漏洞,也是法律规定本身的问题。”
矛盾 司法掌握不一
据记者了解,李先生在中国人寿也有一份重大疾病保单,保险公司同样拒赔,此案经过朝阳法院审理,李先生也败诉了。
不过,记者也发现,今年初有媒体报道了一起保险纠纷,法院就依据“二年不得抗辩”条款判保险公司败诉。
在这起案件中,投保人吴先生为已经患了肾癌的妻子程女士买了保险。连续缴纳了三年保费后,程女士死于肾癌。保险公司发现真相,拒绝理赔。
官司打到法院,法院认为,吴先生投保已近三年。在《保险法》所规定的两年期限内,保险公司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为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隐瞒既往病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保险公司按合约理赔。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理解还有待统一。而此案二审究竟如何判,又将提供一个判例。(文章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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