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除第一项规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豁免保险费以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医院】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一类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一、 恶性肿瘤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之疾病。但以下疾病不属本定义范围:
1、 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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