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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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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许多在大城市的人,由于背负着巨大的生活和工作压力,其健康往往受到威胁,所以,专家提醒,人们的健康保障尤为重要。那么,如何精选合适的保险产品呢?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生效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且本公司没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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