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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开始聊城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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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近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今年起,聊城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新政

  《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下发

  今年已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

  将会进行补偿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经市政府同意,近日,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自2014年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逐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形成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筹资标准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划拨、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大病保险按照省级统筹的要求,统一政策,统一招标或谈判,由省统一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不降低。

  据了解,为确保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聊城市财政局、聊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聊城市民政局、聊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了“关于2014年聊城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做好我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3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172号)、《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聊政办发[2014]34号),制定《2014年聊城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上,探索建立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工作模式,形成我市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拨付、医疗费用补偿、经办服务监管运行机制,为参保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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