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支付标准
今年个人年最高补偿
限额为20万元
2014年,城乡居民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等20类原新农合规定的重大疾病的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20类重大疾病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试行)>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3]2号)规定执行。城乡居民患其他疾病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2014年,城乡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2014年,城乡居民患原新农合规定的20类重大疾病以外其他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部分不予补偿,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筹资标准
32+3元的模式筹资
参保个人不缴费
按照省统一要求,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3元的模式筹资,参保个人不缴费,其中32元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3元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负担。各县(市、区)要按照居民参保人数和人均筹资标准核算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并将资金总额的80%拨付至经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和计生委统一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情况评估审计后,视评估审计情况于年底前拨付。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照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关于印发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会计核算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1号)执行,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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