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如实告知义务
无论何时,最大诚信原则都是商业保险的立身之本。但是,怎么告知才算是如实告知呢?特别是2009年的新保险法出台以来,部分缺乏经验的营销员错误地认为,两年的不可抗辩期是可以大做文章的事情。可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非如此。有过临床医学经验的汤新女士介绍,部分患者在入院接受治疗期间总是近可能地将自己病情如实告诉大夫,以引起重视,甚至连几年前一些细微的不适也要说得很详细。医疗工作者自然是知无不言,写在了诊断说明上。但在保险理赔的时候,很有可能因这个细微的变化,就会导致理赔申请遭拒。
郭冲先生指出,保险公司在理赔问题上表现的并不是“惜赔”,只是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理赔案,保险公司会显得比较慎重。如果一些存在争议的案件保险公司全都按赔付处理,自然会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率,增加经营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提高每一张保单的费率,最终损害的还是那些如实告知的保险客户。
根据两位专家的过往经验来看,对于符合投保和理赔流程的保件,保险公司大多会在15个工作日左右顺利支付理赔款。因此在投保的时候,对于继往症的告知、对于家族遗传病史的告知等信息就尤为重要。作到“清洁”投保,“清洁”理赔,保险公司受理时自然就不会拖拖拉拉。毕竟,每一张保单的快速理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于保险公司品牌的正面宣传。
法律层面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疾病定义的规范化
据两位专家的介绍,之前的商业保险,对于疾病定义是无统一要求的。直到2007年,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规范了25种常见重大疾病的定义解释。专家呼吁,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根据医疗技术的革新,同时修改自身的条款内容,比如心脏手术是否一定要开胸、一些创新的治疗技术是否可以获得理赔。这样,可以让客户在治疗过程中减轻痛苦,同时顺利获得保险赔付。
2.理赔时效的限定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另外,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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