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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投保健康险 理赔谨防保单里的文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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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合同上专业的条款内容原本已经晦涩难懂,加上保险公司大玩文字陷阱的游戏,使得身处弱势的投保人更加无从反抗、保护自己的利益。

  针对上述案例,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表示,该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没有作着重说明,并且这部分属于格式条款,应该无效,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就是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预先给另一方准备的合同,在这里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准备的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处于弱势,因此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对某些牵涉到切身利益的条款予以重点说明。”

  周律师表示,保险公司所谓的“口头说明”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若无法举证则无效。

  意外险:“意外”难界定责任不明晰

  案例

  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协调了一宗因“意外”界定不明晰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意外险理赔案件。死者孙某曾在2001年7月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还约定了含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6孙某因遭受他人故意伤害行为,在美国洛杉矶医疗中心死亡。孙某的丈夫龚先生遂以其身故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却遭到了拒赔的答复。

  闹上法庭后,保险公司辩称不承认孙某是意外导致死亡,认为孙某主要是“受伤后,监护或照顾不周及产生的并发症导致死亡,直接死亡原因是孙某本身多个器官衰竭,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所遭受意外伤害而残疾或死亡”,表示不同意龚先生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双方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

  无独有偶,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8月也审理了一起意外险纠纷案:孩子生前连续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后因突发肝病医治无效死亡,随后其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病故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该案不属于理赔范围和属附加险免赔范围为由拒赔,保险公司表示,因为孩子在投保前已诊断出肝功能异常,并且在治疗过程中转院也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故不负责任。此案仍在待审。

  对于类似案件,阳光保险意外险专家的解释是,保险中的“意外”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意外是有区别的。

  保险中的“意外”虽然是“突然发生的”,但还包括“外来的、非本意的、剧烈的、非疾病的”等要素,而人们平时认为的意外则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只要是意料之外的事情,都可以被称为意外。根据保险中“意外”的定义,疾病引起的身故伤残或者医疗费用并不属于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因为疾病是来自被保险人身体内部的异变,不符合“外来的”的标准。当然也有很多事故符合保险中“意外”的定义,但因为条款中有“责任免除”而不能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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