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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医疗险注意保险合同中常见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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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是一种纯商业行为,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投保人同时加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目的就是为了多一些防护,使自己的生活更有保证。因此,对医保赔付部分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是否再赔,要看当时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

  一直以来,医保中的医疗费应适用补偿原则还是给付原则是保险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问题。补偿原则和给付原则是商业保险的两个基本原则。大部分财产型保险适用补偿原则,而人身险均采用给付原则。

  然而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找不到“医疗保险”的提法,它到底属于财产险还是人身险,一直没有定论。

  各地判决结果大相径庭

  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保险到底是适用补偿原则还是给付原则,各地审理判决的结果也大相径庭。

  与唐山案件相类似的上海市民金福妹的医疗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却作出了与唐山法院完全相反的判决。

  金福妹与平安保险公司订立意外伤害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附加险,因发生意外事故,金住院治疗,就医保已付部分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投保人金福妹败诉,理由是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保险人应补偿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的损失,医保统筹支付的医疗费用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并非投保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的损失。

  司法判决的尺度不一,无形中更加深了人们对此类问题的困惑。

  该给付还是该补偿观点针锋相对

  其实司法判决的大相径庭来源于保险法理论上的各执一词。中央财经大学保险法教授郝演苏认为,医疗保险应采用补偿原则。医疗保险的核心是治疗,完成了治疗过程就实现了医疗保险的目的,保险人只是在保险金额内承担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任何医疗费用,保险人也就不需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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